9月1日,全国首部自贸片区立法《深圳经济特区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片区条例》(以下简称“《自贸片区条例》”)和修订后的《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以下简称“《合作区条例》”)正式发布,均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要点
第五十一条 自贸片区内医疗机构和科研机构可以根据自身的技术能力,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干细胞、免疫细胞、基因治疗以及单抗药物、组织工程等新技术研究和转化应用。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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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片区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章 投资开放
第四章 贸易自由化
第五章 金融开放与创新
第六章 监管与服务
第七章 法治环境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建设和发展,不断提高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构建与开放型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制度体系,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根据《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和经国务院批准扩展的区域(以下简称自贸片区)。
第三条 自贸片区应当以制度集成创新为核心,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助推粤港澳深度合作,建设成为投资贸易便利、辐射带动功能突出、监管安全高效、法治环境更优的新时代改革开放的新高地和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高水平自由贸易试验片区。
第四条 自贸片区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坚持扩大开放、改革创新、促进自由贸易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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